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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一、為對建築物拆除工程所產生拆除物進行分類處理,俾利後續再利用,及對已領有拆除執照之建築物進行拆除工程業者,落實工地分類作業,俾利資源有效處理,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拆除:指以工具、機具、炸藥或其他方式破碎及分解建築物。 (二)拆解:指拆除過程中,有系統拆除建築物部分設施,供後續再利用。 (三)回收再利用:指再使用或再生利用之行為。 (四)再使用:指未改變原物質形態,直接重複使用或經適當程序恢復原功用後使用之行為。 (五)再生利用:指改變原物質形態或與其他物質結合,供作為材料、燃料、填料等用途或其他經內政部認定之用途,使產生功用之行為。 (六)產源分類:指於拆除廢棄物產出時,立即採取適當措施使各種廢棄物分別收集、貯存。 (七)代處理:指由合法具有分類處理能力之廠商代為收受並處理可再使用或再生利用之拆除物。 (八)廢棄物清查:指建築物拆除或拆解前,應先進行建築物內各項材料清查並記錄,包含量化及估算拆除或拆解過程中可能產生再使用、再生利用材料及需掩埋廢棄物等之體積及重量。
三、本規範所定工作範圍,包含建築物全部或部分之依序拆解、整理、拆除,與廢棄物之分類、回收、掩埋,及拆除後之基地整理及回填等。
(一)施工計畫書: 施工前承攬營造業應分別依建築物拆除施工方式擬具拆除工程施工計畫書,並經相關主管機關備查後始可施工。施工計畫書內容應包含下列項目:工程概述、準備工作、防護設備、拆除作業、拆除物源頭分類、交通維持、安全衛生管理、環境保護、緊急應變等計畫,與需留於原地之各項建築物或設施之保護及損傷修補措施及承攬契約所規定之事項: 1.工程概述:包含工程名稱、業主單位、監督單位、承攬營造業、工程地點、工程規模概述、契約工期、拆除物內容概述。 2.準備工作計畫:包含申請書、建築物之權利證明文件或其他證明、工程圖樣、基地環境調查、拆除建築物本身及基地四周環境進行調查,依據調查結果選定施工方法及機具。 3.防護設備計畫:包含安全圍籬、臨時支撐、鷹架、防塵帆布網、安全防護措施及設備。